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然侮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55號上訴人 許詠修 即被告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2年10月24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簡光昌法官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書記官唐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