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740號
原告 歐韋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琪富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如起訴狀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384,271元之本票債權不存在,應徵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書記官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