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07號原告 沈志勇
蔡佩君 沈志三 被告 葉哲佑
葉春福 上列被告葉哲佑等因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164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沈志勇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康敏郎法官簡仲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書記官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