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03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春生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7年9月26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曾仁勇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書記官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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