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3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326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義務辯護人 陳呈雲 律師被告丁○○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義務辯護人 楊銷樺 律師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等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九一四七號、第一七九八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丁○○及丙○○均自民國玖拾捌年壹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丁○○及丙○○等三人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三日訊問後,認其等均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之虞,並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十年以上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理及執行,而於同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嗣經本院審理後,認已無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之虞,而於九十七年十月一日解除其等禁止接見通信。復經本院於九十七年十一月五日,認其等上開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裁定均自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今經本院訊問被告等後,認其等上開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俊誠
法官戴博誠法官唐敏寶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