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62號原告甲○○
衖16被告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嘉樂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
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書記官邱飛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