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04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己○○被告甲○○
丁○○戊○○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丙○○上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書記官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