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0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40139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因請求給付清償票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未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30日裁定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11月7日寄存臺南市警察局第四分局育平派出所,並於97年11月17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書記官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