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8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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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808號聲請人受刑人 張世昌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02年度執更字第544號、102年度執更字第533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固定有明文。惟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檢察官若依確定裁判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倘對「法院」所為之判決或裁定(含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不服者,則應循上訴或抗告程序尋求救濟;如該法院之判決或裁定,已經確定,則應另行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加以救濟,非得以聲明異議方式為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136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已難謂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0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經法院判決確定,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各罪合於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要件,向審理最後事實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於102年1月21日以102年度聲字第15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6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經法院判決確定,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各罪合於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要件,向審理最後事實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於102年1月22日以102年度聲字第15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9年1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確定,有各該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嗣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分別以102年度執更字第544號、102年度執更字第533號案件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受刑人上開案件業已確定,具有實質之確定力,從而,檢察官所為之執行指揮,既係依照確定裁判據以執行,自難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
(二)至於聲明異議意旨所指本院上開102年度聲字第150號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51號裁定之應執行刑,分別為「有期徒刑18年6月」、「有期徒刑29年1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檢察官將受刑人所犯計42罪分割二案,聲請定應執行刑,致使法院無從就42罪定一執行刑等語,惟揆諸前揭說明,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受刑人顯係對前揭2裁定有所爭執,非對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聲明異議,顯與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聲明異議之要件不符,自屬無據,是受刑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杰瑞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