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704號聲請人 賴建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MILLARESCARENSERRANO( 卡莉 )、DE
LACRUZCINDYLAMSON( 辛蒂 )、ANDRESAPPLECABATO( 安波 )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MILLARESCARENSERRANO(卡莉)、DELACRUZCINDYLAMSON(辛蒂)、ANDRES
APPLECABATO(安波)之本票1紙,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一定之金額,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提出之本票,並未記載金額,依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其票據無效。聲請人遽行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依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訟訴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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