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6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6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常業竊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四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庚○○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九七二九號、第一一七三九號),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判決如左:
主文庚○○以犯竊盜罪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機壹具及載有密碼之便條紙壹張,均沒收。
事實
一、庚○○前曾於民國八十九年間,因犯竊盜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九十年三月五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於九十一年三月一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竟基於常業竊盜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概括犯意,先透過雜誌,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底,在桃園縣中壢市○○○○道附近,以新臺幣(下同)一萬二千元之代價,向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陳先生之成年男子購買丁○○(另行審結)所有之如附表一所示金融機構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SIM卡以供被害人匯款、聯繫被害人之用,旋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止,連續在臺中縣、市、桃園縣及新竹縣、市等地,以自備之鑰匙竊取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 林美樺 等十人所有之自用小客車(被害人姓名、遭竊車輛車牌號碼、失竊時間、地點等均詳如附表二所示),並以之為常業,而恃以為生。得手後,庚○○即將竊得之車子開走藏匿,並依留在車上之電話號碼,連續在臺中縣、市等地,以上揭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公共電話或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向遭竊車主恐嚇稱:如不匯一定金額款項至如附表一所示之指定帳戶內,將不歸還車輛等語恫嚇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乙○○等十人,使該等被害人心生畏懼,除如附表二編號二、七所示之被害人未匯款外,餘均依庚○○之指示匯款至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恐嚇取財之詳細時間、匯款金額詳如附表二所示)。而庚○○確認被害人已匯款後,除通知被害人至指定之地點取回失竊之車輛後,旋持如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之提款卡至臺中縣、新竹市等地之金融機構自動提款機,將失主匯入之款項提出花用。嗣經警比對通聯紀錄後始循線查獲,並扣得庚○○所有供犯罪所用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機一具、載有密碼之便條紙一張。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庚○○對於右揭竊盜、恐嚇取財等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乙○○等十人於警詢中指述之情節相吻合,復有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通聯紀錄、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車輛認可資料、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如附表一所示金融機構之開戶資料、交易往來明細、被告持上揭提款卡於自動櫃員機提款時之側錄照片在卷可稽,且有扣案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機一具、載有密碼之便條紙一張及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金融機構之提款卡一張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上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應堪認定。
二、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亦即行為人恃犯罪以維生,即足當之,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均非所問。查被告於為右揭竊盜犯行期間,並無工作,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陳明在卷,再參之被告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止,先後為竊盜犯行計達十次,足證被告顯有以犯竊盜罪為常業之意。是核被告庚○○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之常業竊盜罪、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既遂罪(如附表二編號一、三、四、五、六、八、九、十所示被害人有匯款部分)、刑法三百四十六條第三項、第一項之恐嚇取財未遂(如附表二編號二、七所示被害人未匯款部分)。再被告所犯多次恐嚇取財既遂、未遂之犯行,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一連續恐嚇取財既遂罪論處,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前揭常業竊盜罪、恐嚇取財既遂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常業竊盜罪論處。另被告前曾於八十九年間,因犯竊盜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九十年三月五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於九十一年三月一日執行完畢,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後,五年以內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就其所犯常業竊盜罪部分加重其刑,並就其所犯連續恐嚇取財罪既遂部分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係智識成熟之成年人,不思以正當方法賺取金錢,竟為上揭竊車後復恐嚇取財之犯行,對社會治安形成莫大危害,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竊取車輛達十次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扣案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機一具及載有密碼之便條紙一張均係被告庚○○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庚○○供明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予以宣告沒收。至扣案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機二具,雖係被告所有之物,然係被告庚○○供私人聯絡之用,業據被告庚○○供承在卷,且無證據證明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另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金融機構之提款卡一張,係幫助犯即另案被告 莊蕙芳 所有之物,亦據被告庚○○供承在卷,爰均不另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王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
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戶名│金融機構名稱│帳號││││││├──┼─────┼─────────┼────────────┤│一│丁○○│彰化商業銀行桃園分│000000000000││││行│一一│├──┼─────┼─────────┼────────────┤│二│丁○○│合作金庫銀行迴龍分│000000000000││││行│八│└──┴─────┴─────────┴────────────┘附表二:
┌─┬───────┬────┬──────┬─────┬────────│編│被竊車號及竊盜│行竊時間│行竊地點及方│恐嚇取財時│恐嚇取財金額及│號│之被害人││式│間、被害人│被竊車輛尋獲地點││││││├─┼───────┼────┼──────┼─────┼────────│一│V二-四三九О│九十二年│桃園縣蘆竹鄉│當日下午二│恐嚇付款一萬元,││日產廠牌│十二月三│中正路停車場│時許, 江秋 │匯入丁○○前揭彰││林美樺│十日│內;持自備鑰│香接獲電話│化銀行帳戶,既遂││││匙開啟車門竊││。
││││取││在桃園縣中壢市工││││││業區附近尋獲。
├─┼───────┼────┼──────┼─────┼────────│二│L八-一二三三│九十二年│桃園縣中壢市│當日下午三│恐嚇付款未遂。
││日產廠牌│十二月三│福州一街與福│時許,鍾藏│在新竹市○○路六││壬○○│十日│安一街口;持│棟接獲電話│段七九九巷巷口尋││││自備鑰匙開啟││獲。
││││車門竊取││├─┼───────┼────┼──────┼─────┼────────│三│W七-三五О二│九十二年│新竹市○○路│同日中午,│恐嚇付款二萬元,││日產廠牌│十二月三│六段七九九巷│甲○○接獲│匯款八千元至 莊惠 ││甲○○│十一日│十一弄;持自│電話│ 芳前 揭合作金庫帳││││備鑰匙開啟車││戶,既遂。
││││門竊取││├─┼───────┼────┼──────┼─────┼────────│四│Q八-О五九三│九十三年│苗栗縣頭份鎮│同月五日下│恐嚇付款二萬元,││日產廠牌│一月二日│武昌街四八號│午九時許,│匯款一萬元至莊惠││癸○○○││地下室;持自│ 羅怡霞 接獲│芳前揭合作金庫帳││││備鑰匙開啟車│電話│戶,既遂。
││││門竊取││在桃園縣中壢市後││││││火車站附近停車場││││││尋獲├─┼───────┼────┼──────┼─────┼────────│五│B二-ОО五七│九十三年│臺中縣清水鎮│不詳時間,│恐嚇付款二萬元,││日產廠牌│一月十二│中興街仁和巷│己○○接獲│匯入丁○○前揭彰││己○○│日│六號地下室;│電話│化銀行帳戶,既遂││││持自備鑰匙開││。
││││啟車門竊取││在臺中縣清水鎮中││││││山路與新興路口尋││││││獲。
├─┼───────┼────┼──────┼─────┼────────│六│B六-七О七六│九十三年│臺中縣龍井鄉│同日下午一│恐嚇付款三萬元,││日產廠牌│一月十二│新興路二二巷│時許, 楊玉 │匯款一萬元至莊惠││ 楊玉湫 │日│三弄三之一號│湫接獲電話│芳前揭彰化銀行帳││││;持自備鑰匙││戶,既遂。
││││開啟車門竊取││在臺中縣清水鎮中││││││興路七五號前尋獲││││││。
├─┼───────┼────┼──────┼─────┼────────│七│二G-五四六二│九十三年│臺中縣龍井鄉│不詳時間,│恐嚇付款未遂。
││裕隆廠牌│一月十九│東海大學東園│丙○○接獲│在桃園縣龜山鄉茶││丙○○│日│巷土地公廟旁│電話│專路附近尋獲。
││││;持自備鑰匙││││││開啟車門竊取││├─┼───────┼────┼──────┼─────┼────────│八│CU-九八七七│九十三年│桃園縣平鎮市│同日上午十│恐嚇付款一萬元,││日產廠牌│一月三十│民族路與文化│時三十分許│匯入丁○○前揭彰││辛○○│日│街口;持自備│,辛○○接│化銀行帳戶,既遂││││鑰匙開啟車門│獲電話│。
││││竊取││在桃園縣南崁交流││││││道附近尋獲。
├─┼───────┼────┼──────┼─────┼────────│九│Z八-一七八九│九十三年│桃園市○○街│同日上午某│恐嚇付款三萬元,││日產廠牌│二月六日│二О六巷車庫│時, 詹囿健 │匯入丁○○前揭彰││昱銘營造工程有││;持自備鑰匙│接獲電話│化銀行帳戶,既遂││限公司││開啟車門竊取││。
││││││在苗栗縣頭份鎮高││││││速公路交流道附近││││││尋獲。
├─┼───────┼────┼──────┼─────┼────────│十│LT-六五七五│九十三年│桃園市民有三│同日上午九│恐嚇付款二萬元,││日產廠牌│二月十七│街六ОО號;│時許, 陳仕 │匯款一萬元至莊惠││戊○○│日│持自備鑰匙開│易接獲電話│芳前揭彰化銀行帳││││啟車門竊取││戶,既遂。
││││││在桃園縣新屋交流││││││道附近尋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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