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二七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訴訟代理人 鄭明 和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乙○○、甲○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除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外,尚應補繳五萬二千四百七十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七月九日送達原告,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冷明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朱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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