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緝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一二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一二○號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以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一二○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經審理後,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洪能超法官黃惠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秀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