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79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瑞瑜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3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瑞瑜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李瑞瑜因竊盜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晉發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附表:受刑人李瑞瑜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2次)│├────────┼───────────┼───────────┤│犯罪日期│100年8月16日│100年8月10、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0年度速偵字第3900號│101年度偵字第3080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沙簡字第458號│101年度沙簡字第167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9月14日│101年3月29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0年度沙簡字第458號│101年度沙簡字第16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年11月8日│101年4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3988號│101年度執字第487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