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0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3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棠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字第36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棠偉犯如附表所示參罪名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王棠偉因犯如附表所示3罪名,經法院先後判處如該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368號、本院103年度訴字第589號),且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2、3罪名復據本院103年度訴字第589號判決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5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而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審核相關案卷後,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嘉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書記官黃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