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0號債務人 邱秀雯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債權人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復按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將其對債務人之相關債權本金暨相關利息(含已發生者)、違約金(含已發生者)、墊付費用等債權以及擔保物權暨其他從屬之權利一併讓與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有其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債權讓與公告附卷可稽;又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申請許可承受蘇格蘭皇家銀行持有原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在台資產、負債及營業,並變更中文名稱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亦分別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4日金管銀外字第09900010830號及99年3月16日金管銀外字第09900089230號函核准在案,此合先敘明。
三、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28號民事裁定附卷可稽。又債務人名下並無財產,其配偶 吳中仁 名下雖有坐落於臺南市○區○○段○○○○○號土地暨其上313建號房屋之財產,惟上開不動產均為婚前財產,非屬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範圍等情,有債務人之戶籍謄本、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臺南市臺南地政事務所99年
4月20日函附之公務用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及本院依職權調閱之電子稅務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足佐。再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自應裁定終止本件清算程序。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固具狀指稱債務人係因浪費及投機行為而自陷經濟困境,並提出消費明細等資料為證,然縱確有上開情事,核其亦應為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確定後,債務人不得免責之事由,與本件清算程序裁定終止與否,尚屬無涉。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書記官王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