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7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台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陳宛榆法官王淑惠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書記官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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