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4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4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6452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原名:宋 周春昭 )、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宋燈芳 之繼承人向所屬法院聲報限定或拋棄繼承之備查資料。
二、債務人丙○○(原名:宋周春昭)、乙○○、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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