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親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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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親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親字第6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魁元 律師複代理人 陳豐裕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否認子女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亦為民事訴訟法第589條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提起否認子女之訴,該子女即原告乙○○之現住所地屏東縣屏東市○○路○○號之3,此有原告提出戶籍謄本1份在卷,是依前揭民事訴訟第589條之規定,本件應專屬由子女即原告乙○○住所地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何清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書記官蔡淑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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