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41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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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4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412號原告 沈紓帆 被告 王興邦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509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查本案被告王興邦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08年9月17日辯論終結,原告沈紓帆於108年10月1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此有蓋有本院上開日期收狀章戳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在卷可按,依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紹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有上訴者,不得上訴。
書記官洪儀珊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歷審裁判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 審易 字第 1236 號(108.08.08)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 附民 字第 412 號判決(108.10.04)【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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