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17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妙麗 即 陳清榮 之繼承人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肆萬柒仟捌佰零貳元,應繳裁判費壹萬捌仟參佰貳拾伍元整,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柒仟捌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書記官施威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