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小上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小上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小上字第89號上訴人 邱福棟 被上訴人 路永驎 即反訴被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之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小額事件,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7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原審乃依小額訴訟程序審理,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萬元,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請求,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對被上訴人提起反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4萬元及遲延利息。惟依首揭規定,小額事件之第二審程序,不得提起反訴,其反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蕭錫証
法官徐文瑞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書記官施威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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