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42號聲請人京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永鎮 代理人 許珊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68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6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4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書記官謝伊婕┌─────────────────────────────────────────────────┐│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4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號││││(新台幣)││人│├─┼────────┼─────────┼───────┼────────┼────────┼──┤│00│高強氣體有限公司桃園信用合作社 介壽 │109年9月30日│189,368元│E0000000│京和││1││分社││││科技││││││││(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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