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2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227號聲請人 張天賜 訴訟代理人 邱永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年7月2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載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31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0年3月1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7月12日屆滿(網站公告日期為
110年3月11日,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原為110年7月11日,適逢週日例假日,故屆滿日以休息日完結之次日為準),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節,有本院110年度催字第31號卷宗、110年3月11日之本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丁俞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書記官劉寶霞附表:
┌────────────────────────────────────────┐│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22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號││││(新臺幣)│││├─┼─────┼──────┼───────┼─────┼───────┼───┤│1│桃苗汽車股│華南商業銀行│109年11月27日│50,000元│0000000│張天賜│││份有限公司│中壢分行│││││││ 余明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