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38號聲請人登高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金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年7月3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03號公示催告,並經本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0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4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蕭竣升┌────────────────────────────────────────────┐│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3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號││││(新台幣)│││├─┼───────┼────┼─────────┼─────┼────────┼────┤│1│慶陞工業股份有│台灣企銀│民國109年12月25日│81,709元│ZI0000000│登高企業│││限公司│內壢分行││││有限公司│││ 甘錦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