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218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林厚甫受刑人即被告劉秀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竊盜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經緝獲歸案,即不得再以被告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33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被告劉秀龍因竊盜案件,前經聲請人逕命具保,由具保人林厚甫於民國105年6月20日依聲請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繳納現金後,已獲釋放;嗣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114號判處被告有期徒刑9月確定後,聲請人傳喚被告到案接受執行,因被告未遵期到案,聲請人又簽發拘票及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命警拘提被告,亦均未能拘獲,聲請人乃以被告逃匿為由,聲請本院沒入上開已繳納之保證金。然被告業於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後之106年11月
4日到案,旋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上開有期徒刑,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106年執助音字第2961號)在卷可稽。被告縱曾逃匿,既已到案並經發監執行,顯非「在逃匿中」,揆諸前揭說明,本院不得再以被告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