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424號原告 陳淑媛 被告 吳函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00元,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5日裁定尚應補繳裁判費45,925元,並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00
0年0月00日生合法送達原告之效力,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1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繳納上開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暨答詢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9頁至第45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連士綱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書記官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