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652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被告 邱明潔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而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自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5,95
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5,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書記官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