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95號上訴人即原告 詹陳愛珠 上訴人即原告 詹宏文 上訴人即原告 詹宏輝 上訴人即原告 詹家竹 被上訴人即被告 詹仁壽 以上當事人間因107年度訴字第895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陸拾捌萬陸仟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柒萬壹仟壹佰肆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n書記官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