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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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627號原告晨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達煌 被告虹勝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鵬棟 被告 王淑慧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130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4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7,9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437,4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