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票字第6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票字第6656號聲請人乙○○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本件聲請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提出本票原本。
(三) 陳明 利息起算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簡易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書記官莊學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