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2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2813號債權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3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聲請狀所載之利息起算日為民國86年7月1日,其請求依據
為何?㈡聲請狀所載之利息計算方式為日息、月息或年息?,此項
裁定已於98年8月1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書記官孫曉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