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酌減違約金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6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鎮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8年訴字第116號酌減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37,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4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書記官林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