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11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車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