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13號原告乙○○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嘉興
法官陳君杰法官張金柱不得抗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書記官莊正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