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6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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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6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執聲字第4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強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6年2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為98年3月1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葉啟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書記官蔡語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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