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訴字第2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2708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文俊 選任辯護人 洪若純 律師
趙元昊 律師 林翰榕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俊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伍年貳月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文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4年11月4日執行羈押,至105年2月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按羈押之必要與否,應按照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由事實審法院斟酌認定,聲請停止羈押,除有同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得駁回者外,准許與否,該管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參照最高法院56年度台抗字第67號裁定要旨)。又所謂羈押必要性,係由法院就具體個案,依職權衡酌是否有非予羈押顯難保全證據或難以遂行訴訟程序者為依據,法院在不違背通常生活經驗之定則或論理法則時,依法自有審酌認定之職權。
三、查被告因違反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4項之運輸第四級毒品等罪,經原審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2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10月,嗣經本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2708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有上開判決在卷為憑,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犯上開運輸第四級毒品等罪,仍得上訴第三審,目前尚未確定,有後續審判及執行程序尚待進行,參以其上開犯行業經判處重刑,倘若法院最後判決結果非其所預期之罪刑,恐難期待被告能服膺法院判決結果,逃亡之誘因也隨之增加,實有逃亡之虞,為確保審判之順利進行及日後刑之執行,有繼續羈押必要。再者,運輸毒品行為乃煙毒禍害源頭之一,其源不斷,則流毒所及,非僅多數人之生命、身體受其侵害,併社會、國家之法益亦不能避免,當非個人一己之生命、身體法益所可比擬,本院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
四、綜上所述,被告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2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慧
法官陳美彤法官吳炳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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