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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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3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俊選任辯護人林翰榕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63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俊自民國壹佰零肆年玖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
一、本案被告陳文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4項運輸第四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12條、第2條第1項之自大陸地區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嫌,有證人 饒婉芝 之證詞在卷可稽,另有蒐證照片、被告使用門號與「張先生」聯繫之翻拍照片、小貨車租賃合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年1月6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等件附卷可參,復有扣案物麻黃鹼在卷可佐,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再參諸本件尚有共犯「張先生」在逃,而被告始終否認犯行,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及為規避本案審理之進行而逃亡之虞,堪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認有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104年4月10日起執行羈押,嗣於104年7月10日延長羈押2個月。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俱仍存在,仍認有繼續延長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104年9月10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劉淑玲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