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簡上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5號原告 蔡慧清 被告 陳世東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簡上字第140號毀損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吳育霖法官葉南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書記官高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