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易緝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緝字第2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瑞騰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受命法官於民國101年4月3日所為羈押之押票,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3日製作之101年度易緝字第29號押票原本及複本中,關於羈押期間起算日欄之「101年4月3日」,均應更正為「101年4月10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又押票係屬裁定,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基於同一理由,亦可裁定更正。
二、本院受命法官於民國101年4月3日提訊被告,認被告犯嫌重大,且前因另犯他案及本案偵查中均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後續審判及執行事宜,有羈押必要,應予羈押。然因被告現正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附設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與執行羈押之處所並非同一,尚難合併執行;另因被告將於101年4月10日執行觀察勒戒期滿釋放,有電話紀錄乙份在卷足徵,是受命法官於
101年4月3日製作之101年度易緝字第29號押票原本及複本中,關於羈押期間起算日欄之「101年4月3日」,均顯屬有誤,爰均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書記官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