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906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7,440,000元②9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①95年4月18日起至130年4月18日止②96年3月15日起至131年3月15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乙○○於①95年4月21日②95年4月21日③96年3月16日向聲請人借用①1,700,000元②4,500,000元③1,0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11年8月21日②111年8月21日③111年8月16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均自97年5月2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6,512,310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3件、繳息記錄查詢、繳息明細查詢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書記官許志杰┌─────────────────────────────┐│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90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市○○區○○○段│51-116│建│112.31│全部│└──┴───┴────┴───┴───┴─┴────┴──┘┌─────────────────────────────────────────────┐│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90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屋│騎│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積│││││││材料及│││││突││││建築││││││號││││││││出│││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物│樓│計│位│材料│台│位││├──┼─┼────┼────┼────┼─┼─┼─┼─┼─┼─┼─┼─┼──┼─┼─┼──┤│001│85│臺南市北│臺南市北│4層樓房│51│73│71│65│11│24│29│平│鋼筋│25│平│全部│││6│區中○○○區○○段│鋼筋混凝│.2│.9│.0│.6│.2│.1│7.│方│混凝│.6│方│││││路1段468│51-116地│土造│0│9│2│1│1│7│20│公│土造│7│公│││││號│號│││││││││尺│││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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