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871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0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5年7月31日起至145年7月3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丙○○於95年8月3日向聲請人借用1,7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5年8月3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相對人自97年3月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592,955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2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本票影本1件、借款契約書影本1件、動用/繳款紀錄查詢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書記官許志杰┌────────────────────────────────────┐│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87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476│建│2,077.00│0000000分之8067│├──┼───┼────┼────┼───┼─┼────┼────────┤│002│臺南市○○區○○○○段│476-5│建│1,807.00│0000000分之3552│└──┴───┴────┴────┴───┴─┴────┴────────┘┌───────────────────────────────────┐│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87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四│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80│臺南市東│臺南市東│7層樓房│60│60│平│鋼筋│11│平│全部│││○○○區○○街│區虎尾寮│鋼筋混凝│.0│.0│方│混凝│.7│方│││││1段404號│段476地│土造│6│6│公│土造│1│公│││││4樓│號││││尺│││尺││├──┴─┴────┴────┴────┴─┴─┴─┴──┴─┴─┴──┤│共同使用部分:虎尾寮段7994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63││共同使用部分:虎尾寮段8083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1││共同使用部分:虎尾寮段8084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