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7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703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稟鎰環保工程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補債務人稟鎰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之新法定代理人
姓名、住居所(原法定代理人甲○○業已死亡)。
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民事庭法官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