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7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7003號債權人暢談國際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請具狀陳明聲明一中之金額與所呈物證一之
2、另請陳述聲明二中之請求金額計算過程(卷內物證無法看出尚欠期數及計算過程)。
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民事庭法官陳勇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