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7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7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7012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原名: 吳志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之切結書原本一張,以利本院核對(欠款金額過於磨糊,無法辨識)。
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民事庭法官陳勇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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