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468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丙○○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及理由欄中關於「本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四四九二號提存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四四九二號提存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書記官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