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桃園縣中壢市公所等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6年1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11,112元,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61,1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於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書記官曾建中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