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7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754號聲請人 陳許月 即 陳炎 之繼承人
陳利意 即陳炎之繼承人
陳和興 即陳炎之繼承人
陳振龍 即陳炎之繼承人共同代理人 劉佳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原聲請人陳炎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10年3月24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陳許月、陳利意、陳振龍、陳和興,並均於110年5月5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6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953號公示催告。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附表:110年度除字第75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10002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10003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10004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1462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書記官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