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330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向勃睿 被告 陳世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8月18日上午11時5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0年7月28日經一造辯論終結後,經確認該次庭期之開庭通知係於110年7月16日寄存送達於被告,至開庭日之就審期間未足,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書記官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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