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696號債權人 陳振祥 (即 邱米香 之繼承人)
陳燕雪 (即邱米香之繼承人)
陳紅妮 (即邱米香之繼承人)
陳燕芬 (即邱米香之繼承人)
陳秋池 (即邱米香之繼承人)債務人 謝燕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叁拾叁萬元,及㈠其中叁拾叁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起;㈡其中肆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就債務人向其被繼承人邱米香借款新台幣(下同)4,330,000元暨自102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惟查,有關借款清償日期,依據借據所載可分為二段式,即其中借款330,000元部分應於102年6月30日還款、其中借款4,000,000元部分應於102年12月31日還款。故,本件有關第二階段還款部分之利息請求,計算自102年7月1日起至102年12月31日止部分即屬無據,應予以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